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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分类:党务公开 点击:3609 次 发布:2018-04-14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动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中共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不得无权决策、越权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政策和纪律,遵守郑州市教育局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追究责任。
(三)坚持科学效率的原则。完善内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抓好决策调研论证,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强化执行和监督,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3.学校发展规划及中长期工作目标、任务,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决策的制定和修订等;
4.需要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5.部门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事项;
6.领导干部分工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事项;
7.教育教学重大赛事活动,教育教学重要业务活动等事项;
8.确定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等事项;
9.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10.学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处理;
11.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整事项;各年级的年级长人选推荐、选拔、任免和调整事项;
2.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局管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4.学校重要的评先评优、记功、嘉奖、劳模人选的推荐和确定等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涉及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中央、省、市、局指令性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实施;
2.基础设施、新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改善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建设等项目的实施;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
2.已列入预算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的使用;
3.已列入预算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的调整使用;
4.未列入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追加使用;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由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一)会前酝酿
1.涉及重大决策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设想,经学校分管领导酝酿,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和教代会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党委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事项,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程序,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并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并保证学校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局管后备干部推荐、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的事项,必须由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5.提请学校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相关处室应在党委会召开前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会中决策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到会,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校长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校党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党委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学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校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未经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三)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督察制度,对决策后的执行性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校党委进行报告。
(四)学校纪委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学校党委应督促各处室、年级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分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纪委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人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纪委书记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二)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学校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也不报告的。
5.“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7.擅自泄露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8.其他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事项。
(三)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