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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分类:党务公开 点击:3460 次 发布:2018-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委员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委员未出席会议的,一般不研究决定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定于每周一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遇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临时决定,事后应及时在学校党委会上向其他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第七条 讨论上报局党组、教育局的重要事项、草拟的有关规章制度(草案)。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办学思路;讨论决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发展规划和安排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审议各年级、各部门的发展计划,大型修缮及重要项目建设,大额度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筹措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部门设置、撤并、职能及编制调整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表彰奖励、考核、培养等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学校表彰项目及受局、县市区、厅级及以上表彰的重要上报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年度各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支出和学校重大投资项目、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须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学校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提前报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安排上会。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增设议题。
第十六条 通知会议。学校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前通知各党委委员。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各分管的党委委员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除参加市局、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召开或市领导召集的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第十七条 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党委委员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制定学校章程、制度、规划等重要事项,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以及风险评估,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拟定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议题材料,主办处室最迟应在开会前1个工作日直送党委委员审阅。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党委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人提供书面材料并介绍有关情况,党委委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民主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委委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表决时,实行党委成员一人一票制,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于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党委会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如实记录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与理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决事项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并向学校党委委员及相关年级、处室发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纪要是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牵头校领导和责任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要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委员按照分工执行党委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处室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党委会审议干部、人事等事顷,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学校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但在学校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设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1人,负责党委会文秘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从2017年5月1日起起施行。
中共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