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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分类:党务公开   点击:2770 次  发布:2018-04-14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制定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一、述责的主要内容。干部述责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三、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分管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责述廉的要求。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分管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责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和总结。党委要把述责述廉的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或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公。

述责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以免职处理。

                

                           中共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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