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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
分类:规章制度 点击:3989 次 发布:2010-08-1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为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的领导和管理,我部制定了《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
2010年8月17日
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
为规范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的管理,不断提高新疆班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新疆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把新疆班办成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新疆工作的窗口,办成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坚强阵地。要培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第二条 新疆班要设在内地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办学标准、管理科学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的标准化初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或符合条件的高校附属中学。新疆班实行与当地学生合校混班教学。
第三条 新疆班管理实行办班学校校长负责制,接受所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和新疆教育厅的双重领导,以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管理为主。办班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务、政教、团委、后勤等部门参加的“新疆班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疆班管理,选配好班主任,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制订新疆班的办学工作方针、政策、对新疆班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一)负责对新疆班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和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二)负责制订并下达新疆班年度招生计划;
(三)负责对新疆班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四)负责组织新疆班巡回宣讲工作;
(五)负责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
凡涉及新疆班办学方针政策、体制和招生计划等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逐级上报,统一归口教育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成立由厅长(主任)任组长,基础、规划、财务、德育、维稳等部门参加的“新疆班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将新疆班的发展纳入本省(市)基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一)负责制订新疆班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教育部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解决办班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办班学校正常运转;
(四)落实办班学校的办学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落实办班学校领导班子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六)指导办班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七)新疆班办学工作纳入省(市)中学办学水平评估、示范性学校评选的考核内容;
(八)落实教职工特殊岗位津贴;
(九)负责组织新疆班巡回宣讲工作;
(十)设立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
(十一)负责协调并及时解决办学中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新疆教育厅负责协助办班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教育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协调解决办学中的相关问题。
(一)负责提出新疆班毕业生升学分流建议
(二)负责新疆班的招生录取工作;
(三)负责组织新生入学集中培训工作;
(四)负责选派优秀管理教师到新疆班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和教学工作;
(五)负责落实新疆承担的新疆班学生的生活、交通、医疗补助等经费;
(六)负责做好新疆班退回到新疆学生的就学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疆班巡回宣讲工作;
(八)负责协调并及时解决办学中重大的问题等。
第七条 加强新疆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较丰富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人员从事新疆班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要配齐、配好、配强新疆班教师,使班师比达到1:8。教师实行“定编不定人”、定期轮换制度,不适合从事新疆班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及时调换,确保质量。提高教职工待遇,在职称评定、选拔使用上优先安排,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设立新疆班教职工特殊岗位津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25%。
第八条 加强对新疆班选派管理教师的管理。新疆教育厅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好派出教师的质量关。管理教师派出前要进行集中培训教育。新疆派出的教师服从办班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办班学校负责对新疆选派教师的工作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由新疆自治区教育厅给予表彰奖励。被选派的管理教师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新疆自治区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第九条 办班学校要切实加强新疆班德育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好思想政治课和民族团结教育课。加强学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和唯物论、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新疆是祖国不可侵害的一部分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新生入校后安排1—2周的军训和入学教育。每学年新学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设立班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办班学校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十条 加强巡回宣讲工作。教育部会同新疆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新疆班办班学校进行巡回宣讲。
第十一条 加强办班学校德育室建设。办班学校要建立学生德育活动室。通过图片、模型、音像资料等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新疆的历史发展、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以及改革开放新成就,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办班学校要坚持“爱、严、细”的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与当地学生合校混班教学,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办好清真食堂。新疆班学生管理实行班主任跟班负责制,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负责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要选派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办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都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办班学校要建立健全新疆班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新疆班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学生平时考核和毕业鉴定,组织开展好学生节假日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新疆班升学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和监督下,由新疆教育厅负责组织。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新疆班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把新生入学关,确保生源质量。新疆班限招户籍在新疆的各民族学生。新疆高中班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每年录取的新生中,新疆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同时招收10%的汉族家牧民子女。
第十四条 新疆班新生入学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新疆教育厅负责。
第十五条 凡新疆班录取的新生的档案(包括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团员证明书、体检表、民族成份认定表、贫困等级认定表、体育合格证、考试成绩和家长承诺书、学生承诺书),分别由新疆教育厅负责寄送到办班学校。新疆班新生进校前,由新疆教育厅负责组织集中培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办班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体检要求且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学校商新疆教育厅,退回新疆。并由新疆负责及时补录新生。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后,由办班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医疗保险。办班学校要加强新疆班学生的医疗卫生工作,建立医务室,配备好校医,实行24小时值班。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一般在办班学校医务室治疗。经学校医务室确认需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学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及时送到指定医院就医。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休学一年,由办班学校开具休学证明;并商新疆教育厅接回新疆。学生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体检后确认已经治愈的,由学生监护人和本人提出申请,经新疆教育厅批准,凭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还未康复的,不再保留新疆班学籍,由新疆教育厅负责在区内安排就学。
第十七条 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新疆班一律使用当地统一教材,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新疆班学生也要学好本民族语言。新疆班办班学校要购置一定数量的民族语言文字书刊,供学生在课余时间阅读。
高中预科重点补习初中的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以达到当地初中毕业水平。预科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八条 初中、高中阶段教学严格按国家教学计划执行。学生毕业后由办班学校颁发高中毕业证。
第十九条 新疆班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浩动;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严禁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打架斗殴。学生要做到不骂人,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上课或有事外出时必须请假。办班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操行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劳动技能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对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结束,办班学校要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
第二十条 办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成长激励机制,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办班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学习期间,凡受表彰的学生,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参考。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通过正面说服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经办班学校教育屡教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重大违纪行为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将学生退回新疆的,要由办班学校写出报告报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并商新疆教育厅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新疆班的办学经费管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凡拨给新疆班的各项补助专项经费要在办班学校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账核算,并将收支账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新疆班办学所需日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等,按照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学生学习、生活(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和医疗等费用要达到年生均8000元以上,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的省(市)或办班学校所在城市财政解决,并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疆承担的学生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等补贴经费,由新疆教育厅按学年度直接拨付给办班学校。
第二十三条 高中属于非义务阶段教育,新疆班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适当交纳学费,每生每年900元(由办班学校按年收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农牧民或城镇职工子女所实行减免政策,减免费用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或新疆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和办班学校要认真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受境外分裂势力反动宣传和别有用心人的挑拨煽动,制造事端。要定期开展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问题的排查,深入师生中了解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将影响办班学校安全稳定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内。要放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深入揭露“三股势力”的政治阴谋,教育引导师生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做到不参与、不围观、不起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办班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管理。要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时消除有害信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贴吧”监控和管理。同时要积极利用校园网络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政治鉴别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辨别及抵制能力。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办班学校要严格门卫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制度,防止“三股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办班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制造事端。一旦发生学生聚集事件,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和办班学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妥善处理,疏散围观人员,坚决把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校园内,防止事态蔓延。要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办班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办班学校遇到突发事件,校长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并抄报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